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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主要现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10

    (一)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著作权的财产权的行为,即复制、表演、发行、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的侵犯著作权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了有些复制(供用户浏览、学习、研究等十二项)不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外,复制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视为对版权人的侵权。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是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近几年来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案件屡有发生,而许多著作权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自己还全然不知,少数有识之士则拿起了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
    (二)非著作权人侵犯网络作品人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之一即署名权
    网上的作品与发表在报纸上的作品相比,只不过是传播的载体不同而已,前者是以报纸这种传统的纸质媒体传播,而后者是以网络这种新型媒体传播,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从网上“下载”网络作品,与摘登其他报纸的作品一样,应视为“转载”,应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据了解,不少报纸都在无偿使用网上作品,而且经常不署原作者的姓名。如1999年9月17日,南京地区的一家报纸就在文化娱乐版上,以《老谋子缅怀黑泽明》为题,登载了一篇电影导演张艺谋纪念日本电影大师黑泽明的一篇文章。该文章的作者是张艺谋,其最初发表的纸质媒体是美国《时代》周刊。但该报登载时却署名“辛浪”。且不论该报是否给张艺谋寄了稿费,单从署名来看,就已经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三)侵犯网页著作权的行为 是网络对网络的侵权行为
    这类侵权行为更多地表现为对其他网站的信息资源著作权的侵犯,这种侵权行为因为技术上的便利而十分常见,成为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行为的主要部分。特别是有些商业站点,缺乏信息资源,未经授权大量摘抄新闻媒体的网络版信息,它已引起了许多网上媒体的关注。1999年4月中旬,由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社牵头,国内23家有影响的上网媒体首次相聚北京,原则通过了《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呼吁网上媒体应充分尊重相互之间的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呼吁全社会尊重网上的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坚决反对和抵制任何相关的侵权行为;各公约单位郑重约定,凡不属于此公约的其他网站,如需引用公约单位的信息,应经过授权,并支付相应费用,使用时,或注明出处,或建立链接;各网络媒体无论规格高低、实力大小,实行产权面前人人平等。
    (四)非著作权人擅自对网络作品进行下载、转载
    网络作为一种大众传媒手段,有资源共享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是有前提条件的。如,在网站上发表的署真名实姓的政论、时评、理论文章等作品,是作者本人的劳动创造,其发表、转载的权利应该归作者所有,但是实际情况是一旦作品发表,一些网站、媒体就会不顾原发作品网站的公告、告诫,无视作者的作品拥有的著作权随意转载,造成侵权。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末经授权,便转载、使用作品;有的作品在一个网站发表后,随后就会被几家或多家网站、报纸等媒体转载、发表,不通知原作者,使原作者没有知情权,更谈不上对作品的拥有财产权;二是不支付相应的稿酬。对不付稿酬的网站,作者给其投稿是自愿的一种约定。但是一些支付稿酬的网站,只付给往其网站的投稿作者的稿酬,对其转载的作品不支付稿酬,使作者劳动创造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回报;三是有的作品时常被乱转乱用,甚至剽窃,一般网站都有一个约定俗成的规定:就是转载作品时必须注明原文出处,但是往往一篇作品在一家网站发表后,就会随后被多家网站转载,出处乱注,有的还不注明出处;有的人还急功近利,公然剽窃作者作品,甚至有的连题目都不改一下,便换掉作者的名字,公然发表在网站上(不是各网站的论坛)或发表在报纸等媒体上,这就是对作者作品著作权的严重侵犯。
    习惯上,当作品在报纸上发表后,除非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他报纸可以转载、刊登,这就是法定许可: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在网络上允许转载对作品的转载等使用者也应当支付报酬;作品再使用时要注明出处,在网络上的作品,只要权利人在自己作品登载时简单注明“不得转载”字样,就需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才行。否则就是侵犯网络作品的著作权。
    由此可见,对网上作品的侵权已经从文字作品发展到软件、音乐、影视等多种作品,网上著作权保护本身已是成为不可忽略的问题。对此若不加注意,在有形市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努力会在一定程度上落空,放纵网上盗版,还会使“繁荣文化创作”的号召落空,因为稍聪明点的侵权人都会转移到侵权成本更低的网上,长此放任将搞垮软件产业以及音像、影视等产业,最终将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公众获得优秀的文化产品。笔者认为对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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