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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高利贷的法律规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21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蓬勃发展,网络平台贷款形式多样,办理简洁,深受广大学生群体的喜爱。校园贷的消费主体是大学生,进入大学后,大学生消费水平不低,收入来源局限于生活费,再加上智能机的普及以及成年人的身份,校园贷占着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迅速打开市场。但是因为大学生还款能力有限,借贷门槛低,导致很多负债问题接踵而至。那么校园高利贷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校园贷款通常属于民间借贷,先不论其是否是高利贷,而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民间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法律不保护;

  2、民间借贷只要利率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含四倍)以内的,受法律保护;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9月1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另高利贷一般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不负责处理,但是如因高利贷产生其他违法犯罪的,则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高利贷是否受法律保护,要看高利贷的行为是否依法依规,譬如违法犯罪的高利贷、赌场上的借贷等,肯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借钱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双方签订的协议关于利息的约定是无效的,但有些放高利贷的催讨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如非法拘禁、绑架、恐吓、殴打等等,如果放高利贷的人有这些行为警察肯定会去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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