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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之债的具备条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29

  根据不同的分类形式,债的分类也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根据标的的不同,债可以分为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其中简单之债的标的是单一的,而选择之债的标的是两个及以上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来履行债的义务。

  一、简单之债的具备条件

  1、在债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

  债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是指在债的成立之始就有两种以上的

  简单之债履行可供选择。可供选择的数种履行,可以是标的种类上的不同,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提供劳务;可以是标的物的不同,或劳务的内容不同;也可以是履行时间上的不同,履行方式的不同,履行地点的不同。凡在债的给付标的、履行时间、方式、地点等诸方面可供选择的债,都为选择之债。

  2、须于债的履行标的特定后才能履行

  与之相对应的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的履行标的虽有数种,但当事人只能从中确定一种履行,也只有在履行标的确定后当事人才能履行债。如无须确定债的履行标的就可以履行,则该债不为选择之债。

  二、选择之债

  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

  选择之债相关法学著作

  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和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里均可用于选择。

  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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