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 辩护诉讼
  • 原创
  • 张倩雯
  • 2016-08-10

   2013年1月,张倩雯律师接受毛某委托,为其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辩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毛某向*汽车租赁行租车,未归还车辆并将车辆变卖构成合同诈骗罪。张倩雯律师提出公诉机关未还车的主要证据是*汽车租赁行相关工作人员的证言、租车合同及车载GPS,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被告人毛某所有笔录及庭审均坚持供述自己已经还车,合同期限的约定是租赁行自行添加,因其长期在*汽车租赁行租车,其租车时候是熟客并没有约定租车时间,系以实际时间结算租车费用。而现有租车合同仅能证明毛某曾经向*汽车租赁行租车,车载GPS也仅仅显示的是2012年8月2日车子在晋江市龙英路振英大酒店周边,之后没有轨迹记录,均是间接证据,并无法直接证明毛某没有还车,至于车行相关工作人员的证言亦没有其他直接的书证、物证予以证实毛某没有还车,该车辆的去向至今未找到,无法证明系毛某未归还后将其变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为还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不能成立毛某构成这起犯罪。之后,法院采纳张倩雯律师的辩护意见,毛某本起合同诈骗未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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