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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23

  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经常需要签订各种不同的合同,而随着年来工程不断加重建设任务加重,施工合同的签订也日益频繁,因施工合同导致的纠纷很也越来越多,下面为大家说明一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大家可以来了解一下。

  施工合同双方乙方为承包人,另一方为发包人,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是合同双方的责任

  一、承包人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发包人的责任

  (一)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五)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允许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

  (一)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的协商解除;

  (三)当事人违约时合同解除:

  1、合同当事人乙方的其他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个大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在涉及到与施工相关问题时,为了更好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有效规避风险,我们首先应该签订施工合同,在此基础上明确施工合同违约责任,依照合同相关规定办事,自觉依法守法用法。发生合同纠纷协商未果情况下积极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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