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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正确区分主从犯,二审辩护获减刑两年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5-09

贩卖毒品的有效辩点需要辩护律师深入阅卷,在熟知案件细节的基础上,从事实、证据的角度找出案件的突破口,从而最大程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是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一审法院判处Z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辩护律师面临着案情重大、涉案人数多、证据材料繁杂、庭审时间长的几大难点,本案二审的辩护无疑对承办律师的专业提出了更高要求。

  智者无畏,毫厘必争。在Z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中,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张倩雯律师团队及时介入,本着“诚信、高效、专业”的执业理念,结合实际案情,积极寻找有力辩护点。虽然一审法院以Z某犯贩卖毒品罪作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的判决,但张律师团队坚持辩护,正确区分被告人犯罪地位,与公诉机关据理力争,最终实现有效辩护,成功使得Z某的犯罪地位从主犯到从犯,在量刑上得到了极大减轻:二审法院改判Z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Z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院于2020年1月批准逮捕,同年9月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定Z某伙同丁某、钟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906.3克,其负责筹集毒资、到毒品买家查验毒资,认定Z某在本案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律师工作:

  2021年5月11日,Z某的近亲属因认为Z某一审判处刑罚过重,辩护未达到理想效果,遂决定变更律师,委托本所张律师、吕亚丽律师为Z某提供刑事辩护。

  及时投入工作,了解案情,发现案件关键点

  张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进行了会见与阅卷,研读卷宗了解基本案情,张律师敏锐地发现一审法院认定Z某的犯罪地位系主犯存在不合理,这使得Z某被一审法院作出判罚明显过重得不公判决。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Z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即主从犯的认定,这直接影响了量刑的轻重。根据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同时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正确区分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是十分必要的。

  张律师团队认为,从在案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在这起八人的共同犯罪中,钟某(同案主犯,系犯意提起者)是找丁某为其筹集毒资,而非Z某。丁某因款项不足找Z某筹款,Z某将车辆抵押进行出资并叫詹某一起出资。本案中筹集毒资有关的车辆全由丁某进行抵押,抵押所得款项全部汇入丁某账户,与同案犯的联系也由丁某完成,而Z某仅实施了将款项借给丁某及查验毒资的行为。整个过程中,Z某只与丁某和詹某进行过联系,其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比丁某更少,系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制定正确的辩护策略,全面开展律师工作

  在反复研究在案材料并与Z某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后,张律师团队继续对全案进行研判研判,发现证据漏洞:侦查卷宗未有载入钟某手机全部通话记录及丁某手机的通话记录,这无疑是本案的证据突破点。基于此,张律师团队提请法院查证案发时间钟某、丁某全部通话记录,并且明确了辩护方向,围绕案件被告人犯罪地位区分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辩护策略,以Z某的行为符合从犯的地位为辩护要点,同时提出本案中存在特情犯意和数量引诱等辩护意见。由此,张律师团队尽早地形成了精细化的书面辩护意见,提交二审合议庭,力争在开庭前就对承办法官造成“影响”、形成疑问,庭审时抛出辩护细节,使辩护词的每一个字都成为倾斜裁判天平的有力砝码。

  为进一步维护Z某的切身权益,提交辩护意见书后,张律师团队一刻未敢松懈,持续全面地开展律师工作,对Z某后续能够获得较轻的刑罚起到关键作用。案件开庭后,张律师依法参加庭审,进一步在庭审中补强辩护意见,做到辩护重点化、细节化,继续维护Z某的权利。

  处理结果:

  张律师团队在二审阶段介入此案,正确分析Z某在案件中的犯罪地位定性,从法官审判思维角度考虑自己的辩护点被采纳的可行性,在律师辩护思维与法官审判思维中互相转换看辩护点,从初筛、再筛、提炼到形成辩护策略,其围绕该策略所开展的相关律师工作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在张律师团队的相关努力下,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Z某仅在这起贩卖毒品案件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改变了案件中Z某犯罪地位的定性;同时,二审法院亦采纳了本案存在特情犯意和数量引诱的辩护意见,故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判决中对被告人Z某的刑事判决,改判Z某十三年有期徒刑,获得减刑两年的良好辩护效果!

  关联思考:

  在司法实践中,从犯的认定确非易事,要在查明事实的同时,依据法律的规定,准确认定。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分为两种类型:1、次要实行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例如本案中的Z某);2、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对象和犯罪地点、打探和传递有关犯罪实施和完成信息,为实行犯望风等等。

  对各共犯人区分主从犯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量刑问题,因此,在审理共同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能够区分主从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必须予以尽可能的区分。当然,因为个案的复杂程度不同,例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下,予以强行区分主从犯不合理也不公平,同时也是浪费司法资源。

  在本案的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犯意的提出,筹集毒资、促进涉案交易的达成等行为的具体实施均是由同案犯所为,上诉人Z某仅实施了将款项借给丁某及查验毒资的行为,起的只是次要作用。原审未认定Z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不当,二审法院据此认定Z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总之,判断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应当根据我国刑法中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和理论,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出发,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具体分析,全面、综合、灵活地对主从犯进行认定,尤其要注意在特定的具体个案中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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