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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售银行卡涉帮信或掩隐?诉前辩护获不诉!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2-12-05

  日常生活中,租/售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的行为非常常见,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其法律风险。在特定情形下,租/售银行卡可能因银行卡实际使用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该租/售行为涉刑,近年来最常见的就是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称掩隐罪)。本案正是一起当事人因出租银行卡而涉刑的掩隐案件。

  案情摘要:

  2022年1月10日,Q某在朋友郑某(已判刑)的介绍下,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及手机给他人用于接收犯罪所得,并通过在现场提供指纹验证的方式协助转移款项共计人民币100034.26元。2022年2月7日,Q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同月9日,Q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律师工作: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Q某于2022年10月19日委托本所张倩雯律师、吴爱凤实习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张倩雯律师在接受Q某委托后,经过认真研读、仔细剖析案情,认为Q某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是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条件。

  1、本案中,Q某系从犯,其虽实施了提供银行卡的帮助行为,但其在本案中的位置是底层角色,起到辅助作用,符合从犯的地位,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Q某出于贪图小利而提供帮助,主观恶性较小,仅获利4000元,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3、案发后,Q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Q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表态愿意退赔。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院具有法定的裁量权,既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为确保Q某能够获得更加有利的处理结果,张倩雯律师立足在案证据、事实,研究卷宗材料并与Q某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牢抓辩护关键点,以形成精细化书面辩护意见。此外,为抓住案件办理的黄金时间,张倩雯律师全面开展律师工作,积极与公诉机关的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和有关量刑情节进行有效的沟通,让检察院能够及时听到律师和当事人的意见和声音。

  2022年10月21日,在接受Q某委托后3日以内,张倩雯律师即向检察院提交了建议对Q某不诉的辩护意见书。

  处理结果:

  功不唐捐,张倩雯律师团队的努力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检察院采纳了张倩雯律师的辩护意见,对Q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最终,张倩雯律师团队不负当事人所托,使得Q某从刑事案件中解脱。

  关联思考:

  今年我国检察院起诉帮信罪的数量持续下降,自2021年第四季度以来,起诉帮信罪人数环比逐季下降。其中,2022年第一季度环比2021年第四季度下降33%;第二季度环比第一季度下降6%。案件量下降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在相应阶段减少诉前羁押率、提高帮信罪不捕率(对于涉帮信罪无前科的当事人,现根据相关政策一般可取保候审)及不诉率密切相关。同时,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掩隐案件也有不诉之可能。

  张倩雯律师提出值得讨论的一点,本案中对于Q某为出租银行卡而至现场提供指纹验证的行为以及其所佩戴手环同时间收到转账信息如何评价,其主观上是具有帮信的共同故意还是掩隐的共同故意是有一定争议的。就主观而言,Q某主观意图仅系出租银行卡,至于指纹验证其认为不过是出租银行卡时应一并提供密码的附随义务,其与上家并无掩隐的事前通谋。此外,上家现场操作转账的过程中,Q某认为银行卡既已出租,期间手环收到的转账消息便与自己无关,未曾置问,其事中亦并未与上家有掩隐的意思联络,无掩隐的事中通谋。就客观而言,Q某的行为更倾向于是在为上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信行为,而非在进行窝藏、转移等掩隐行为,客观违法性程度不高。故此,从法律评价的角度来讲,Q某的涉案行为或可直接被帮信罪所包含评价,可以不上升评价为掩隐罪。

  帮信罪与掩隐罪这两罪名在打击提供银行账户、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客观行为方面存在交叉与竞合,所涉及的客观行为又有高度的重合性,导致司法中罪名适用的混乱,进而引发相关犯罪定性难、量刑失衡的困境。通过检索判例,不难发现现实司法中存在着一种只要具有“帮助转账、套现、取现”的犯罪行为,通常就被认定为掩隐罪;只是租/售银行卡,没有后续行为的,往往认定为帮信罪的客观归责现象。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争议:行为人租/售银行卡给同一上线后“帮助转账、套现、取现”的,1.若所有银行卡的犯罪金额中均含有被害人的相关涉案款项,认定为掩隐罪;2.若所有银行卡的犯罪金额中均不包含被害人的相关涉案款项,认定为帮信罪;3.若是部分银行卡包含、部分不包含,则合并认定为掩隐罪。根据该归责理论,第3点中部分银行卡不包含被害人相关案涉款项的犯罪金额如何认定,以及若行为人租/售银行卡后未产生银行流水,或者流水没有犯罪金额的,是否可直接认定为无罪,均尚无定论。行文至此,包括但不限于本文所讨论的与此二罪相关的问题答案留待各位法律同行共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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