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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你好! 以下是我陈述的事由 原、被告双方系同公司同事。2016年7月7日,被告姜宝因家里房贷资金及他姐夫南安成功大酒店KTV装修,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35000元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现金35000元,借期5个月,每个月利息750元。后被告共支付给了原告1个月的利息。此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被告现在还躲避原告。

你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2016-09-05 回复律师:张倩雯 咨询热线:135-5957-2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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